国际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者加入条约时,通过单方面声明,摒除或者更改该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其适用的行为。国际条约保留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其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干涉、阻挠。条约缔约国可以根据需要做出条约保留的决定。但不能做出条约禁止、条约未准许可以保留或者与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的保留。最早在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出现。在签署1815 年《维也纳公会最后文件》时, 瑞典暨挪威的全权代表罗文汉姆提出了一项正式声明,声称瑞典政府将不会接受有关卢卡地区主权和承认斐迪南四世为西西里国王的第101 、102 和104 条。这被人们称为历史上第一个对多边条约提出保留的事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国都可以提出保留,但下列情况除外:条约本身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或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条约保留一般存在于多边条约中,极少见于双边条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