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