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检察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