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减轻情节,若犯盗窃罪自首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盗窃后自动投案,即在司法机关未发觉其犯罪,或虽被发觉,但是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盗窃罪的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自首,会影响盗窃罪的量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外,虽然盗窃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已经被判处刑罚,如果他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了仍未被发现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也是可以按自首认定的。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在这里就是盗窃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主动交代的盗窃罪应该承担更重的刑罚,应当从轻处罚。盗窃的罪犯虽然没有自首,但是能够在到案后坦白的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为他的坦白避免了发生特别严重的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