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分别送交深圳市工商局商标处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二、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提供下列书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二)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三)双方的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书件齐全,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的,工商局予以存查,发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通知》;不符合存查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局不予存查:(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上述第三条所列内容的;(七)存查申请缺少上述第二条所列书件的;(八)存查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九)其他不予存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