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最低质量保证期如下:1、基础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应该是设计文件当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建筑保温工程一般是5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外墙防渗漏5年;3、加热和冷却系统包括两个加热期和冷却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两年;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