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第225条规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第229条规定:“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按照规定,对于冻结的存款,经公安机关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原银行等机构解除冻结。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等机构执行。若查明冻结的存款属犯罪所得赃款,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