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在确保商主体形态多样性的基础上,对可以进行商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以强行法予以明确设定和控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投资者不得任意创设或商主体自行变更法定类型之外的非典型或所谓“过渡型”的商主体形式,禁止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主体存在,如我国法律就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公司外)、“有限合伙”等。投资者实质上仅享有在法定范围内选择所投资商主体类型的权利(而这也并非是完全任意自由的,即使符合法定商主体类型,还要符合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公示法定的实体要件及程序要件)。二、商主体内容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亦即商事能力法定,或者说实质性标准法定,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等由法律予以明确的强行法规定。投资者只有在完全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才得以成立相对应的商主体,不得在不完全具备法定的实质性要件下任意创设、变更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的商主体。三、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法定必然要求与商事登记法定制度也就是商主体公示制度联系起来。商主体登记法定是指商主体之成立,不仅必须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商事登记并公告而对外予以公示。否则投资者便达不到设立商主体(或变更、注销商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商法对不同商主体规定有不同商事登记的公示条件、内容和程序,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注销登记的规定均为达到公示之目的。综上所述,一个合格的商主体在内容上是合法的,范围上是合法的,同时在程序上也必须合法。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更好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