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主要归各地的高速公路管理局管理,高速公路主要是在在省交通厅领导下,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和沿线开发;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包括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发行股票和债券、利用外资及偿还贷款等;

依据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组织在建项目的施工、资金调拨、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各项管理工作等。

扩展资料: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

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审查批准: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