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监护人等的意志将被害人非法劫持。绑架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他人”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任何人。“作为人质”是指扣留被绑架人,以继续扣留或加害被绑架人相胁迫,强行满足某种要求。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实行绑架行为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例如,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意图劫持他人,但由于暴力过重致被绑架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的”,是指行为人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指行为人为了向婴幼儿的亲属、监护人非法索取财物而偷盗婴幼儿。“偷盗婴幼儿”,是指乘婴幼儿的法定监护人或受委托监护婴幼儿的单位或个人不备,秘密窃取婴幼儿。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与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性质不同,前者构成绑架罪,后者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构成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