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人斗殴一方轻伤怎么处理?

打架,双方的行为都违法。如果造成了一方轻伤,另一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受害方,既是受害人,同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此,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这是合理的。

对于造成的民事损失,应相互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打架斗殴致人轻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包庇犯罪分子,可以向检察部门申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打架斗殴处理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如果是一般性的打架斗殴案件,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不应超过30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5号)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情节恶劣一般应包括如下情形:多次殴打他人;殴打多人;殴打他人手段残忍;使用凶器殴打;殴打他人致轻伤;殴打他人致被殴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群众心理严重不安等恶劣影响等等。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情节恶劣,还没有明确的尺度。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四个因素来认定情节恶劣。

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和动机卑劣程度。是否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一贯表现如何,动机的卑劣程度,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是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要审查人数、规模情况,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如何处理行为过程中的附随情况等等。

三是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最能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间接不良后果是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样也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恶劣与否的重要因素。

四是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不同的。

尽管说,动手把别人打成轻伤的这一方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当然也要考虑到两个人斗殴的根本原因,如果说对方虽然把当事人打成了轻伤,但是原因是非常特殊的话,那么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以被从轻处罚的。借此也就是提醒大家,社会生活当中不管别人有多么的无理取闹,打架对自己来说很有可能只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