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三)案件的侦破情况;

(四)原审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五)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与认定;

(六)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八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它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它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死刑复核的案件,是极其复杂的案件,所以对于律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一般都是一些非常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来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最主要因为具有专业性,所以在案件的审判时会更加的顺利,以及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