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1.套期保值会计的历程20世纪70年代,为反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化所导致的损益对冲结果,套期保值会计应运而生:美国FASB陆续出台了关于套期保值会计的SFAS52、SFA$80和SFASl33三项准则,其中,SFAS52规定了外汇风险套期,SFAS80对期货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SFASl33则是套期保值会计的“里程碑”,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对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问题。这项颁布于1999年6月份的SFASl33《衍生工具与套期保值活动会计》,是世界上第一部正面解决衍生工具问题的公告,也是FASB历史上耗时最长(6年)、最为复杂(正文56段,但包括了484段解释性附录)、争议最多的一份公告。SFASl33是一个全面解决套期保值会计的综合性会计准则,也是对SFAS52和SFAS80两项准则的进一步归纳修订。IASC在1995年发布了IA$32,又在1998年通过了IAS39,包含了套期保值会计准则。IAS39的颁布有利于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满足跨国经营及筹资活动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对国际会计标准的需要。由于市场体制及企业风险意识等原因,我国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并不常见,因此,以前年度没有类似准则。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效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和金融负债的范畴内建立了严格规范的套期保值定义,明确了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提高了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2.中外套期保值会计的对比分析IAS39规定:“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不是现金流量风险套期,而是公允价值风险套期,但是,在本准则中,这种套期应作为现金流量套期而不是公允价值套期来核算,目的是为避免将现行实务中不作为资产或负债确认的承诺确认为资产或负债。”而我国准则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实际上,两种会计分类方法各有利弊:一方面,从套期交易的实质上看,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是公允价值套期,24号准则的归纳更为体现实际交易的经济意义;另一方面,我国准则还将套期工具分为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两类,所以24号准则具备将以企业自身的报告货币表示的确定承诺的套期进一步细化,区分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的核算基础。应该说,在这个地方,24号准则的规定更加精细,也是更明确;不过两者从经济意义的本质上也是一致的。从发展的历程上,24号准则后于IAS39和SFASl33出台,借鉴了两者的优点,因此核算的方法更先进,也更加全面,虽然有所差异,但从会计核算结果的本质来看,这几种处理方法并没有形成本期经营损益的解释性差异,只是资产或负债的原值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