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

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不能受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司法判断。

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属于公共机构,只要其隶属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行使公共职能,就应认定为外国公职人员。

公营企业中的外国公职人员更难认定。这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因素决定:

(1)公营企业定性困难。在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家资本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全资拥有、控股、参股、不直接持股但实际控制等多种形式,究竟何种国家资本出资企业的形式属于公营企业,各国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疑问。

(2)公共职能辨识困难。企业本质上是市场中的平等经营主体,究竟何种经营行为能够认定为公共职能属性,同样存在疑问。对此,笔者认为,公营企业中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应当采取限制性解释,即公营企业是指外国国家资本全资拥有的企业,其中的外国公职人员应当限定为履行公营企业管理职能的雇员。

我国法律上明确认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但在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之前,需要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进行认定,只要在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并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判决,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