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小学生在学校的课余时间,经常因为小事而产生打架的行为,到了社会上的成年人,也会因为冲动行为而发生打架。但打架中存在双方,总有先挑事的一方,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并不了解怎样的行为才能算是自卫,所以本文针对打架怎么样才算自卫行为?这个问题作为中心论点进行相应的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发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的加害行为的武力的程度具有合理的对等关系 。

自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理由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致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

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一般是殴打和恐吓),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对加害行为以武力进行自卫所要满足的条件在于自卫者必须合理地相信:

(1)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

(2)自卫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的加害行为的武力的程度具有合理的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Non-deadly force)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Deadly force)进行自卫。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在遇到致命打击的危险时,受害人是否绝对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回击,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强调必须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只有在不能退却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击的时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则设有要求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

通过以上的详细探讨,我们可以确认打架怎么样才算自卫行为?如果你是受事者,在对方进行特别重大的伤害时,进行了一些防护行为,这种行为就是自卫行为,别人的某些行为对自己有致命的伤害,我们当然要做出相应的反抗,所以希望平时在与人相处上拥有很好沟通能力,尽量避免打架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