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诉某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经委大厦一、六楼。负责人李宏,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路。法定代表人陈展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勐跃、梁健冬,均是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3)南民二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1年1月,高尔夫公司为自有的牌号为粤Y04427的警兴越野汽车投保,保险项目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的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高尔夫公司依约向太平洋公司交纳保险费9716元,保险期限从2002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003年1月28日24时止。2002年7月19日,高尔夫公司将粤Y04427号警兴越野车转让给南海市松岗车氏海鲜酒家有限公司,且向南海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交警大队向高尔夫公司出具行驶待办凭证代替高尔夫公司的车辆行驶证,行驶待办凭证有效期从2002年7月19日起至同年8月18日止。2002年8月5日,南海交警大队为高尔夫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将车过户给南海市松岗车氏海鲜酒家有限公司,同日21时,高尔夫公司单位司机潘庆能在驾驶粤Y04427号警兴越野车履行职务行为时与唐向展驾驶的粤YF6324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唐向展和乘车人刘旺兴、黄就寸、刘玉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高尔夫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了太平洋公司。司机唐向展、乘车人刘旺兴、黄就寸、刘玉萍受伤住院治疗。2002年9月13日,南海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高尔夫公司的司机潘庆能负事故80%的主要责任,唐兴展负事故20%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旺兴、黄就寸、刘玉萍不负事故责任。2003年1月10日,南海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各项费用合计137248.61元。按责任认定书认定高尔夫公司司机潘庆能负该事故80%责任计算,高尔夫公司承担赔偿损失为109798.89元。高尔夫公司已向唐向展、刘旺兴、黄就寸、刘玉萍赔偿损失92925.40元。高尔夫公司持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有关费用单据向太平洋公司索赔,太平洋公司于2003年3月13日出具拒赔通知书给高尔夫公司,认为粤Y04427号警兴越野汽车于2002年8月5日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车已属南海市松岗车氏海鲜酒家有限公司所有,高尔夫公司在办理该车转让过户手续前没有通知太平洋公司,高尔夫公司将保险财产(车辆)转让而不告知太平洋公司,未尽法律义务,高尔夫公司的可保利益已转让,太平洋公司对该车应付的保险责任,亦随着汽车的转让而终止为由,而拒绝向高尔夫公司理赔。高尔夫公司索赔未果,遂于2003年5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太平洋公司支付109798.89元的理赔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