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判决方式主要有哪些?

1、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下的法定条件:

①被诉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②被诉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被诉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判决撤消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①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②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③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的程序;

④行政主体超越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可以公开审理,除非涉及到国家或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这类行政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行政诉讼活动结束以后,对于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必须要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宣判是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