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轮抛出石块击伤行人是不是属于交通事故

问:

一日,李某驾驶货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压到一石块,并将石块抛了起来。此时,吕某在路旁行走,石块正巧击在吕某的额头上,顿时鲜血直流,其他行人赶紧将货车拦下,并向交警部门报案。交警迅速赶到现场,但他们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告诉吕某这不是交通事故,不归交警部门处理。然而,吕某却认为交警部门在徇私舞弊,让司机逃避责任,他不相信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起石块会不属交通事故。

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吕某被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抛起的石块击伤,确实不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在本案中,司机李某驾车在公路上是正常行驶,而没有违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即违章行为)的行为,为此,虽然造成了吕某的人身伤害,也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既然不是交通事故,那么,也不是由交警处理。

如果吕某要得到补偿,可以通过两条途径解决。一是由双方协商或他人调解达成协议;二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怎样认定

交通事故,俗称“车祸”。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详细讲,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一起事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车辆。

构成交通事故,必须有车辆参与。包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道路。

发生事故的地点是提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形式的道路及相关场所。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道路。如:矿区、厂区、农场、林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实践中,有的事故受害人受伤地点,不属于道路范围,其维权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程序进行。

(三)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然条件。

(四)过错或意外事件。

“过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是也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