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整体责任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行为发生以后,首先必须确定整体责任。无论受害人请求一个、数个或全体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均须确定整体责任。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整体责任,应当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的不同形式,依照不同的归责原则进行。对于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整体责任;对于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整体责任。确定以上整体责任,应当按照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要求,确定责任的有无乃至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围。

2.作为共同加害人的责任份额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责任确定之后,应当在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这种做法并不是否认连带责任的整体性,而在于公平地确定各共同加害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确定每个机动车保有人的最终责任范围。

共同加害人责任份额的确定依据是各机动车保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将这两个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各共同加害人的份额。具体方法是:第一,确定整体责任是100%;第二,确定各机动车保有人的过错在整体过错中的百分比,按照重大过失重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重于轻微过失的标准,分别确定各机动车保有人各自所占过错比例的百分比;第三,确定各机动车保有人的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亦用百分比计算;第四,对过错比较和原因力比较的结果,综合判断,确定每一个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份额。

3.对外连带负责。确定各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份额的基础是连带责任。因而,各机动车保有人各自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份额,而不是孤立的、单独的责任份额。在机动车保有人的整体责任确定和各自份额确定之后,各机动车保有人应连带承担风险责任。无论赔偿权利人向机动车保有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提出赔偿请求,作为连带责任人,每一个机动车保有人均须向赔偿权利人承担总的责任。各个机动车保有人均能承担自己的份额者,各个承担自己的份额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其中一人或数人无力赔偿或不能赔偿,则由其他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这些责任,以满足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4.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之间的追偿。《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追偿关系,适用这一规定。追偿之诉亦称为责任分担之诉,它发生在共同加害人之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中,当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或者一人、数人承担了超出自己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之后,已经承担了风险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有权向其他应负责任而未负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要求追偿。应承担责任而未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份额承担最终责任,补偿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因赔偿自己的责任份额而造成的损失。

机动车保有人之间追偿关系发生的原因是:第一,一个或数个机动车保有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而未被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要求赔偿而无力赔偿,从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一个或数个机动车保有人在诉讼时因外逃、下落不明等原因而未被起诉,因而没有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一个或数个机动车保有人没有全部承担自己应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连带责任中,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之间的追偿关系是在原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关系消灭之后,又产生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机动车保有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机动车保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