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面,特别有一个章节对回避进行了重点规定。如果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和本案有直接关系,则应该主动回避。对于没有主动回避的,法官也可以作出指令回避。那么,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广大群众对利用职权为亲友谋私利,“官官相护”,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十分不满。依法实行回避,可以有效地防止“父子兵”、“夫妻店”的裙带网形成,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没有严格的回避制度,容易造成单位内部各种裙带关系的产生,派系丛生,相互倾轧,机关陷入复杂的权力之争,出现严重的庸俗作风。同时也为办理各种“人情案”、“关系案”开了方便之门。有了健全的司法回避制度,就可以有力保证严肃执法,排除各种人际关系的干扰。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有六种,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中鉴定人与本案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依法应当回避。但对于鉴定入,不得仅以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担任过本案的鉴定人”为由,而在该案以后的诉讼中申请或者指令其回避。根据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但是,由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属于审判人员或检察人员范围,他们如果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时,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对有关案件的讨论和表决。

由此可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回避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利于维护司法公平,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并且可以很大程度上杜绝腐败。因此,回避制度的意义十分重大。根据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审理人员及鉴定人都是回避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