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侦查到期遇到节假日怎么办?

案件侦查到期遇到节假日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即到期日就是最后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3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计算法定期间时,应当将路途上的时间扣除;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

二、司法解释

节假日,看守所或侦查机关都有值班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不会也不敢因为节假日而拖延的,现在司法机关内部对此管理监督是比较到位的。拘留节假日算天数的,比如拘留15天,期间的周末计算在拘留天数内。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为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但是民事的天数计算比较复杂,往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节假日是计算的,如利息索赔包括节假日,有节假日不算或者顺延,如法院传票送达。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侦查到期如果遇到节假日的,不可以延期,侦查的日期是以日历天数为准的,不存在遇到节假日需要延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办理,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当事人如果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