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孩子比较年幼不成熟,当双方出现矛盾时便会出现口角,激烈的甚至会演变成打架,小孩子都不懂事,出手不会适当的轻手,他们有的甚至会利用一些器具来当他们自己的武器,这时候,就很容易伤到人了。小孩打架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下面由我来为大家解答。

一、《民法总则》中的相关法律。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以上可知,小孩打架受伤家长是要负起责任的。有孩子的家长要从小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君子动口不动手,教会他们要礼貌且适当忍让,这样教出来的小孩才不会轻易跟别人发生纠纷甚至打架。长大后他们也会较打架的孩子更为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