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诉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目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地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法院决定再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2款规定: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4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