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有“时效已过”之事实,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的请求权被阻却,义务免于履行。也就是说,经济纠纷即使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立案,且在义务人不主张时效经过的抗辩时,法院不主动适用,权利人仍有胜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