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借款和行贿的界定是怎样的?

个人借款和行贿的界定是是否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个人借款一般情况下都是有正当的理由,仅仅是缓解燃眉之急,2003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专门规定了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该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2)款项的去向;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

(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是村党支部书记是村里的一把手,行贿人承包了该村的路灯安装工程,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被告人向承包人借款不是出于生活急需,而是为儿子买汽车。双方认识时间不长,没有什么私交,借款十万元不是小数。因此应当认定为受贿。

二、对照《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区分借款与受贿的七条标准,我认为不构成受贿。

(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本案中借款有正当、合法的理由。书记要给儿子买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车,包工头说,买就买辆好的,钱不够我借你十万。买车是事先决定的,买车主款已经备齐,买辆好车钱就不足了,这是借款的正当理由,而不是受贿的借口。

(2)款项的去向;

一天也没有在书记账上停留,而不是借口买车受贿。

(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

在当代社会现实生活当中所进行的行贿罪是非常多的,而行贿罪在进行定罪量刑的时候,他是需要和民间当中的正常的借贷关系来进行区别的,如果是属于自然借款的话,那么在主观意图当中并不能够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不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