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酒撞人,到底要不要赔偿?谁来赔偿?这些都是发生酒驾、醉驾后,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例子。

在一审败诉后,保险公司以“违背社会正义”拒绝支付。昨悉,十堰市中级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部分不能免责,遂终审判决赔偿受害者1.6万元。

2007年9月28日,司机邓某酒后驾驶自卸货车,在房县城关镇白土变电站路段,将骑的陈某撞成九级伤残。

邓某对事故负全责。陈某后起诉索赔。房县法院一审判决邓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1.6万余元。保险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酒后驾驶也可以获赔,严重违背了社会正义。

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法院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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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