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乡镇司法所和村领导,耐心细致地做朱某的工作,指出王某尽管去朱某家偷盗是小偷,可他还是人,他偷盗犯法,朱某打人也犯法。抓到小偷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应打人,不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朱某爷俩儿致伤王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因偷窃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了结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中对“人身权”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打成轻微伤要承担赔偿医疗等费用的民事责任;打成轻伤或轻伤以上致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