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能否作为单位行贿罪主体

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这里所讲的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二、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条件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使是单位,其实针对不同的罪名,实际的规定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就拿这里的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来说吧,就包括了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如果是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话,则此时就不能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随着国家政策的透明化,进行贪污受贿的变的也越来越少了。受贿的人员一般是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一旦被抓住,那么会进行开除公职,那么还会影响自己的直系亲属。作为成年人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为自己的任何行为买单,所以要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