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在法律制度上面有相近的地方,同时,由于社会制度不同,两者在法律上面还是有区别的。台湾有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实施的法律也和大陆不一样。在刑事诉讼法上面,这种异同也比较明显。那么,两岸刑事诉讼法的异同是什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一、两岸刑事诉讼法的相同之处在哪里?

1、从检察官角色与职能看,不仅都称检察官,名称相同,而且在司法机构中的地位和工作性质有相当程度的相同性,其组织形式也有类似性。两岸都在诉讼形式上采取了现代诉讼的诉讼主义结构和控诉原则及诉审分离原则。在这种构架之下,检察官的角色应当说都具有一种中间性,即成为介于警察和法院之间的一个角色,一方面连接警察,一方面衔接法院。因此有相似的职能设置,同时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2、以刑事诉讼改革为基础的检察改革,有着某些相同的内容。两岸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都具有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倾向。首先是庭审方式对抗制包括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这一改革,大陆略早,是1996年刑诉法修改启动的。台湾稍晚,但启动后动作较大,相关的联动配合也较为到位。与两岸审判方式改革相适应,加强检察官的举证责任,贯彻传闻排除与违法排除法则,以及在检察环节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宽严并进”),同时延伸与强化检察公诉职能,建立或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等等,也是两岸检察改革的相同或相似的内容。

3、从检察心理与思维方式看,也有一定的类同性。从两岸检察的状况看,似乎可以说,活跃与沉寂并存,激进与保守同在。作为法律维护机关,法制是共同的生存根基之一,因此,都支持完善法制,并做出自身的努力。但与此同时,当法制的发展可能影响自身的执法地位、权力和资源时,又同样担心法律制度改革对检察权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往往会努力捍卫自己的执法地位和执法条件。

二、两岸刑事诉讼法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两岸检察制度后面的基本制度背景不同。大陆检察制度所依存与服务的政治体制是一种集中型体制,而作为台湾检察制度生存背景的政治体制在解严以后应当说逐步成为分权的体制。因此大陆检察制度的服务性、服从性比较强(服务大局、服从执政党的领导)。同时内部管理和内部关系上的行政性也比较强。而台湾检察的自治性较强。这也许是两岸检察制度最大的区别。

2、两岸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有重要的区别。所谓性质不同,是指大陆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以及主要以抗诉为内容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监督职能。同时仍然具有长期羁押决定权,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部分侦查权),对刑事侦查与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小编给大家分析了两岸刑事诉讼法的异同,从相同点看,两者在检察院职能、刑事诉讼程序、及检察官的思维方式上面都有共同之处。而刑事诉讼背后的基本制度、立法时间、检察机关性质等都是不同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主要是针对境内公民违法犯罪的,而台湾的法律则针对当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