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对方没有交通违法的情况下,由驾驶报废车辆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机动车报废年限最新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年限最新标准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十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