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关于吸收犯

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

(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

(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