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确定了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一种或多种违法、过错行为;如何评判这些违法、过错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建立起“险情+避让”二元事故责任认定理论,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取决于一系列基本法理。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

道路高速运输工具的出现,必然使危险行为增多。驾驶机动车作为具有侵害法益危险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而且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必要性。因此,即使这种行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也应当被允许,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人,如果遵守了其行为所必需的法律规范,以慎重的态度实施其行为,即使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也应认为是合法的,这就是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决定被允许的危险行为范围的基准,就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社会相当性的具体化,就是没有违反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义务,其目的是把注意义务的内容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危险分配理论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并没有使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有所减轻或消除。只不过是将原先由危险作业人员承担的注意义务分解了,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的主体,这就产生了危险分配理论。危险分配理论要求在从事危险作业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危险作业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的义务。在危险分配时,如果加害人注意义务的范围较广,那么,被害人的注意义务范围就较小,总之双方的注意义务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基本原则是:谁应当分担的注意义务越多,谁的交通事故责任就越大。

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其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而确认的危险分配理论,或者说,信赖原则是与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原则互为表里的。

信赖原则最先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根据传统过失理论的观点,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就有注意义务,只要认识到危害结果就应该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在交通运输中,作为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汽车驾驶员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事故发生一般都有预见可能,而且也有安全驾驶、注意各种交通元素、避免事故发生的义务。这样,驾驶员在驾驶时必须时刻瞻前顾后,提心吊胆,否则发生了事故其过失责任在所难免。这样过严的要求,虽然充分保障了行人的安全,但同时也使汽车丧失了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性能。为改变此种状况,信赖原则被引进。根据信赖原则,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在遵守交通行为规则而实施其行为时,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就可以信赖其他有关人员也会遵守交通行为规则。如果其他人不遵守交通行为规则造成了事故,遵守交通行为规则的行为人就不承担责任。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各方当事人都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各方对道路交通法律注意义务的轻重,分配交通事故责任。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目的,是通过增加优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来促使交通参与者切实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减少交通事故。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特有原则,是现代法治抑强扶弱基本精神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