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机关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行政赔偿机关赔偿损失的相关规定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内容拓展

第一、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应受行政法所调整,对于行政合同纠纷,故救济途径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6条对行政复议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款“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经营权的”,第六款“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将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行政合同具体化了。所以相对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发生的行政合同纠纷。

第二、提交法院的司法救济。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处于优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就成了弱势群体。所以司法救济是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途径。目前,行政合同纠纷在司法审判中,在审理程序法上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实体判决上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适用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适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机关赔偿损失之后还要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以及责任层级进行相应的处罚,严重的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对于赔偿的损失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国家目前对于这部分的法律内容还是有一定的缺失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还在不断地完善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