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的判决当中经常会将判决执行之日还有判决确定之日两个日期相混淆,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判决的确定之日就是指的判决书上标明的日期,而判决的执行之日就是指的将犯罪人员实际的交付执行判决的场所或是机构执行判决的日期。

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判决生效的日期

如果是在一审的判决当中判决缓刑的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或是上诉的情况,一般来讲判决生效之日就是法定的十日上诉期限满后的第一天,如果十日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情况,那么就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也就是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计算日期。

在一审判决为缓刑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或者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并且二审依旧维持原判的情况,那么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就应该从二审判决的确定之日计算起,也就是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的那一天。

判决确定之日和判决生效之日是一致的,都是指的判决发生效力的那一日

但是对于判决执行之日却是不一定的,有的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了,而最终执行的日期却不是一个时间,比如死刑,执行需要通过有关机关的核准之后才能执行,对于有期徒刑的判决生效之日,在之后可能也没有立即的将犯罪人员交付相关的监狱机关进行执行,而一审判决中,会予以不服判决的被告或是原告留有一定的上诉期限,如果是二审判决,那么就应当立即的生效。

判决的执行之日就是指的判决实际开始执行的那一天,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的判决生效的那一天

但是这判决还要是非死刑的判决,进行一审宣告后的十天被告人没有向法院提起上诉或是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并非是死刑的判决的二审宣判之日,就是判决的确定之日,如果是死刑的情况,确定之日就是死刑复核裁定做出之日。有关于这两种日期,判决确定之日往往是要后于判决的执行之日,对于死刑这一种特殊的情况,死刑的缓期执行是从判决的确定之日算起的,所以之间的时间实际上就是对于死刑犯的一种优待了,就是较早的起算他们的缓刑期限。

而对于无期徒刑的情况,是没有执行起算规定的,如果是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进行考虑,那么就应该从判决的确定之日算起,因为如果无期徒刑的犯人要进行减刑的话,就方便计算执行的起算期,从而来计算具体的刑期。

对于是判处的管制、拘役还有有期徒刑的犯人,都是由固定期限的主刑,并且对于判决执行之前的羁押期限还要进行折抵刑期的计算,所以应当从判决的执行之日计算起。对于死刑是没有固定期限的限制的,在执行期满后的两年之后要么是减至无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要么就是立即执行,如果减刑,判决的确定之日就将减少两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