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当中,一部分被害人会选择出庭,在法庭上亲眼见证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被害人的出庭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被害人在出庭时也是有所规定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的规则是什么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的规则

第一,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犯罪过程的事实。被害人作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被害人亲身经历了犯罪的整个或部分过程。

二是被害人被害后仍然健在, 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能力。

因此,有关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的事实是被害人作证的首要内容。被害人作证内容的犯罪过程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情节;被告人的人数以及每名被告人的个体特征(尤其是外貌特征、语一言特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周围环境状况;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互动的状况,包括相互之间搏斗过程及结果等;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的态度,包括是否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抢救被害人或尽量减轻被害人的痛苦等。

第二,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被害状况的事实。犯罪与被害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犯罪就有被害。被害人作证内容的被害状况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种类(含括对被害人身心、财产和受到“二次被害”)等;被害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的具体部位、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侵害来源等;被害人所遭受财产损失的具体种类、损失程度、财产价值,以及受损失的财产对被害人的特殊意义等;被害人所遭受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严重程度、影响状况等;被害人所遭受的“二次被害”状况、表现形式及来源等;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行为进行反击而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害事实;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害进行赔偿或补救的情况等。

第三,被害人出庭作证应陈述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事实。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能够参与刑事司法程序全过程

并在其中享有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的权利(第82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第40条);期间耽误和申请恢复期间的权利(第80条);报案或控告的权利(第84条)、申请立案监督的权利 (第78条)等等。刑事案件中许多程序性事实都是被害人行使程序性权利的结果,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影响被害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只要是被证明与证据有关于被害人亲身参与的诉讼活动,也应当被认为是作证的证据内容。

第四,“传闻”不应纳入被害人出庭作证作证的内容。传闻证据规则和言词证据虽然没有写进我国法律当中,但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4条要求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庭审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真相,《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模式和被害人的控方当事人身份,要求我们将“传闻”排除在被害人作证内容之外,以维护被害人作证的客观中立性,增强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信性。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出庭时需要如实陈述案件犯罪的全过程,被害人需要具备陈述案件的能力,必须是全程亲生参与至案件当中,个人主观猜测并不具备参考价值,要保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