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来说,不能被继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死者生前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在公民死亡后作为死者的遗产来处理,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合法遗产。而公有使用权房,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死者生前对使用权房只享有使用权,确切的说死者只是公有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对其居住的使用权房没有所有权,其子女或亲属不能将该使用权房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如果其子女或亲属不具备成为该使用权房新的承租人的条件,则该房屋只能被国家收回。

但是有两种情况可以实现间接的继承:

1、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来,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

2、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的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