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些人性子急、脾气暴躁,由于一些琐碎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如果情绪受到刺激、控制不当就可能升级为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经鉴定达到轻度伤害等级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轻伤的情况可以调解吗?

一、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轻伤能否调解

轻伤也可能构成刑事案件。在实践中,轻伤案件警察首先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和解,则警察通常不会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案件即可终结。如果调解不成功,警察会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有时候警察会建议被害人走刑事自诉程序,即自己到法院去告。当然,被害人可以坚持让警方立案,警方也应当立案。

1、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轻伤害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如果案件已经移交到了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这个阶段民事赔偿是可以调解的,至于刑事部分原则上是不能自行调解了,但是当事人可以与检察院积极沟通,如果赔偿对方到位能够得到对方的谅解,那么也可以争取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处理。

2、派出所立案阶段是可以调解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本身就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当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后,被害人物质、精神方面的损伤均得到补偿,加害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被大大减少,这时候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轻伤情况是否可以调解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进展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公安机关还未立案,当事人可以尽量寻求对方谅解,撤销报案,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也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但如果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则不能进行调解,只能通过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争取免于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