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我国立法法实现了自实施15年以来的首次修改,那么,立法法修改了哪些内容呢?修改后的立法法有哪些亮点?立法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个方面。

一、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共计233个。初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赋予282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税收”专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三、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五、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

六、加强备案审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可以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