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赃物藏匿于附近树丛中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

1、将赃物藏匿于附近树丛中

徐某在某煤矿食堂门口,将一辆没有锁住车轮的红色钻豹摩托车推走,并将此车藏匿于离该煤矿约500米处的一条小路旁的树丛中。当晚8时许,徐某来到藏车处,被在此蹲守的车主刘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案发后,所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刘某。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20元。

2、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既遂

对于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并未将摩托车实际占有,且摩托车只是被藏匿在附近,后被车主寻回,应认定为未遂。但本文认为,摩托车已脱离了车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既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具体到盗窃罪,盗窃罪是结果犯,需要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构成要件,未发生犯罪结果一般认定为未遂。认定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的标准并不在于盗窃者是否实际占有控制了被盗物品,而是看被盗物品是否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如被盗物品脱离了失主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既遂,反之,则认定为未遂。本案中徐某将摩托车藏匿在离失窃地点不远的树丛中,但其藏匿的行为导致摩托车已脱离了失主的有效控制范围,虽然失主后来将摩托车寻回,但不影响本案盗窃既遂的认定。因此,徐某将偷来摩托车藏匿于附近树丛中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既遂。

刑法犯罪既遂如何认定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