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房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可以?

期房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具体如下:

期房抵押,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将在建的房地产或商品房预购人将预购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房屋抵押:

1、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投入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2、预售房屋抵押是指买方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其将所购的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的担保。

以期房抵押的,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期房抵押的登记则比较特殊,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1、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财产抵押权的法律特征,如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属性以外,还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用期房的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贷款的,只要是符合条件,那么双方之间的这种合作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符合条件就是看期房做抵押的时候是处于哪一具体的阶段,因为有些是刚处于预售的阶段,还有一部分是属于正在建设当中,这些不同的阶段需要提交的材料证件都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