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区别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腐败案件有立案侦查程序。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2、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主要有六大类: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以上就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进行立案侦查处理中的区别,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员的身份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立案侦查的条件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由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