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质押的机动车偷开走算不算盗窃

2014年6月23日,苏州一家小贷公司的老板报警,称自己刚刚质押接手的小轿车被偷走了。两天前,有个姓徐的男子开来一辆小轿车进行质押,小贷公司付了9万元,徐某表示车钥匙仅有一把。

警方经过排查,锁定犯罪嫌疑人正是徐某。原来,徐某要出手自己的小轿车,朋友马某告诉他一个快速卖车“双倍来钱”的办法:把车子“质押”给他人,拿到钱后再利用车载GPS的定位系统“偷回”车子,据说公安机关就算查到了也只算经济纠纷处理。

于是,2014年6月21日,徐某与马某开车来到某公司,成功质押到9万元现金。6月23日凌晨,徐某在手机上定位到自己的车子所在地,通过微信图片的方式发送给马某,马某按照地图的指引找到车辆,用另一把备用钥匙打开车门,并用大力钳剪断锁环。天亮过后,徐某又来到车管所挂失并补办了所有手续,有了全套手续后,徐某又再次把车质押给他人,获得12万元。

审理期间,徐某在法庭上拒不认错,口口声声称:“我是被债主逼着把车开走了,而且这是我自己的车,我怎么没有权利开呢?大不了我把钱退给小贷公司,这只是经济纠纷,怎么能算是盗窃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马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已为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质押金额计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不可简单以为只有偷他人的东西才构成盗窃罪,偷自己的东西则只是民事纠纷。凡是自愿将财产质押给他人,他人即获得了质权,对该财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例如,质权人对质押而得的车辆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享有支配权,如果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质押物,质权人的占有权利即受损,其财产权利即被侵犯,即构成盗窃罪。

二、动产质押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有如下特征:

(一)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即质押权的设定须以有效的债权债务的设定为前提,主债权消失,质权即不存在。

(二)质物只能是动产,并且是可转移占有权的特定的动产,具有流通性和可转移性。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约定由出质人代为占有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