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是:指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造福利房时由国家划拨的土地.现在要作为二手房出卖,国家不能在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让这块土地永远成为福利地在市场上流通,因此要买方缴纳一笔土地转让金,然后领取的土地证上土地的性质就改成转让了。

二、适用发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三、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物价、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但省直机关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方合作开发建设房屋分成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以及与他方合资经营的;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抵债的;

(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与他方易房、易物的;

(五)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城镇直管公房作为商品房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中,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有着明确的解释,土地的划拨我国有相关的规定,各省市根据各自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必须符合我国的规定之上不能违背。关于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的最新政策可以登录土地局官网查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