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未规定诬告强奸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并未规定诬告强奸罪,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误解。

二、诬告陷害他人强奸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诬告陷害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