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可以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类犯罪中的比较不常见的一个了,当说到这个罪的时候,很多人都表示并没有听说过相关的罪名,同时对于这个罪具体的一些情况就更加的不了解了,那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是怎样的,该罪如何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二、构成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观方面

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背信行为,是指行为人破坏与其任职的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确认的信任关系,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事了六种非法活动,即: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其实大家所不太了解的罪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也是比较特殊的一种主体,它不像一般的犯罪主体为普通主体一样,这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必须要是金融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等等类似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