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公司的全部财产中应当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它包含:1、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属于破产公司的财产;2、公司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公司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4、破产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超过担保责任数额部分的价款;5、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被破产公司非法处理的财产。在属于破产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均不属于破产财产。另外,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在公司所有的财产中去除不属于破产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剩余部分应当视为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清算组在对这部分财产进行估价、变卖后,获得的价款加上公司现有的流动资金、库存资金、投资资金等,就是破产公司的全额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