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权可以主动放弃,也可能因为出现某些法定事由而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