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划分伤残等级的依据有:

1.日常生活能力;

2.意识有无;

3.身体活动范围;

4.工作能力;

5.社会活动能力;

法医鉴定人员根据以上五项依据,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一级最高,十级最低。每级相差10%。也就是说,一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最多,十级获得的赔偿金额最少。

但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都会被评定为伤残。这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的都有可能达到残废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在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之日起可以进行伤残评定,或者在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之日起可以进行伤残评定。这里所称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法医依据的得到伤残等级结果的依据,在这部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各种临床医学中涉及的受伤情况,交通事故的受伤人员也可以自己比照标准估算伤残等级情况,以此正确计算交通事故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