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应分清以下三种情况: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其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即属单位诈骗;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

2、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单位内自然人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单位诈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

3、自然人经单位授权在此范围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且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单位诈骗;盗用、冒用、伪造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诈骗。对于单位诈骗案件的处罚,在追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于个人承包中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要依承包方式,承包性质以及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具体讲,对于定额上缴承包费,除了上缴一定基数外,其余收益都归承包人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般作为个人诈骗处理;对于责任制承包,资产、场地、流动资金等都属于单位所有,承包人只根据企业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奖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般作为单位诈骗处理,但如果发包方只派人挂承包单位的名,并不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的,或者赃款全部或大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则应定个人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