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证明,又称为私证,即公民以私人身份作证明、或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如见证、中间人、证人证言等。私证只能一般地证明发生过这件事情,至于这件事处理得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合法,见证人往往不过问,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所以私证不能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起不到预防纠纷和防止诉讼的作用。

民间证明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见,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某项民事协议,如买卖、借贷、遗嘱等,为避免双方今后可能产生矛盾纠纷,以立字据为准,请双方信任的人或长辈、亲属、朋友等,参与协商过程,以第三者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这类日常生活中的私证,有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也能起到一定的调解作用。但这种私人间的证明,很难保证其证明事实和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因而也就无法保证该证明的有效性。

与私证不同,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作的证明,是法定证明,它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法律证明权,是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但要证明事实情况是否真实,而且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证明是否合法,它能够有效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减少诉讼。所以,公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司法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公证与私证,从其“公”与“私”这两者的区别,就能知晓这两类证明是截然不同的证明活动,因而区别也就不言而喻。民间证明就算其合法有效,也只不过起到证明作用;而公证证明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或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与私证在性质上、效力上、证明方式、权威性上是截然不同的。